如何界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本罪旨在懲罰違反商標管理法規且銷售額達一定程度的銷售行為。
其中,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到一定額度者,視為犯罪。
本罪涉及的構成要素如下:
首先是侵犯客體,主要包括商標管理制度及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其次是客觀行為,即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高于特定標準;
再次是主體條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后是主觀心態,必須是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過失不構成此罪。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以下任一情況者,將被認定為犯罪:
(1)銷售額超過5萬元;
(2)未銷售商品價值超過15萬元;
(3)銷售額低于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加上未銷售商品價值總計超過15萬元。
對于個人犯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或,并處以;
若銷售額巨大,則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單位犯罪,將對單位進行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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