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沒有支持紅牛的藍灰顏色組合商標注冊
2019 年 7 月 2 9 日商標注冊下來可以更換顏色嗎,歐盟法院作出判決(C-124/18 P),以商標描述不夠明確為由,認定紅牛公司的兩件藍銀顏色組合商標無效。
紅牛公司的涉案兩件顏色組合商標分別注冊于2005年和2011年,使用的商品都是第32類的功能性飲料。第一件商標被描述為“勞爾色卡5002的藍色以及勞爾色卡9006的灰色組合,兩種顏色的比例大概是50%–50%”;第二件商標被描述為“潘通色號的藍色與潘通色號877C的銀色等比例分布,并列而置”。
2013年9月20日,波蘭的 Mark公司對兩件商標(見圖一)分別提出無效申請,指出涉案的顏色組合商標描述都不夠清晰,不管是“50%–50%”還是所謂的“等比例并列而置”其實都不能使消費者清晰準確地了解這個商標到底是個什么樣的商標;依照這個描述,顏色組合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Mark公司的主張并先后得到歐盟知識產權局撤銷處、上訴委員會以及歐盟普通法院的支持。
(圖一)
紅牛公司繼續上訴到歐盟法院。歐盟法院首先明確,如果申請材料中有對于相關標識的描述,這個描述必須要能清晰地表達標記要保護的范圍,不能與圖示不符或是引發疑問。在先判例(C-49/02)中,歐盟法院曾經指出,兩種或以上沒有具體形狀的顏色組合在一起的商標商標注冊下來可以更換顏色嗎,必須要系統地表達出相關顏色是以怎樣的一種預先確定且統一的方式組合起來的。僅僅把這些顏色并列放置,并不足以呈現出歐盟商標條例第4條有關商標申請的“確定性”和“一致性”要求,這樣就會導致無以計數的組合形式,讓消費者無從識記,以致不能通過對標志確定的認識來進行下一步的購買活動。綜合本案的證據,歐盟法院認為紅牛公司涉案顏色組合的具體形態并不明確商標注冊下來可以更換顏色嗎,不能獲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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